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庭,一被執行人被海門法院拘留15天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陸昊 黃圣燕 發布時間:2021-10-15 瀏覽次數:955
近日,海門法院執行局強力出擊,拘傳一名經2次傳票傳喚仍拒不到庭的被執行人,并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18年,于某無證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碰撞過路行人沈某,致使沈某受傷。后沈某訴至海門法院要求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賠償沈某14萬元,摩托車轉讓人吳某和丁某負連帶責任。
案件執行過程中,海門法院向于某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于某既未履行,也未按時到庭。后執行法官又上門通過其家人向于某送達執行傳票。對于海門法院的2次傳喚,于某均拒不到庭,甚至更換電話號碼,與執行法官玩起了“躲貓貓”。
2021年10月9日,為了規避法院的執行,于某在轉移了被法院查封的羊羔后,想趁著夜色舉家悄悄遷往揚州。當晚8:30許,海門法院執行局收到線索后,局長顧洪健火速集結4名干警,雷霆出擊前往于某的租住地,將正在搬家的于某逮個正著。隨后,于某被拘傳至海門法院。
拘傳到庭后,執行法官王衛國向于某釋明法律,闡明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法律后果。經一番教育,于某后悔不已,表示不該無視法院的生效判決和傳票傳喚,更不應該悄悄“逃離”,并懇請法院組織雙方協商,促成執行和解。次日,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協商,但因分歧太大,未能達成執行和解。為了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海門法院依法作出對被執行人于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以示懲戒。
受新冠疫情影響,加之于某曾患有乙型肝炎,隨后的送拘過程,可謂一波三折。執行干警帶著于某3次往返法院與醫院、拘留所之間,終在10月12日下午17:30許將于某送進拘留所。海門法院對于某采取的司法強制措施,既是一次普通的執行行動,也是給所有失信被執行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彰顯了法院強大的執行力與高效的行動力,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