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盱眙法院洪澤湖流域環資法庭依法以非法狩獵罪判處雷某波和雷某強拘役三至四個月不等的刑罰。 

法庭在審理中查明,2019年9月2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波、雷某強駕車至金湖縣金南鎮抬畈村一處樹林中,采取夜間照明、用彈弓打鳥的方式,非法獵捕鳥類共76只(其中1只為雉雞,75只為山斑鳩)。后被告人雷某波、雷某強駕駛車輛至金湖縣戴樓鎮街道新塘村欲繼續捕鳥時被金湖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76只鳥類均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被告人雷波、雷某強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雷某波處扣押鳥類76只以及彈弓2個、射燈1個、鋼珠若干等物品。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雷某波、雷某強分別自愿繳納了生態修復補償金人民幣5000元。據此,洪澤湖流域環資法庭依法判處了上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