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心臟病的女子離婚后結識了新男友阿俊,一次主動邀請其與另一位女性朋友吃飯并飲酒后不幸死亡,女子的老母親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將共飲者訴至法院索賠近43萬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阿俊對女友的死亡承擔小部分責任,即三原告損失總額中的6.5%,共計賠償86095.71元。

共飲者未勸酒,對死者疾病“不知情”

2019年5月的一天傍晚,阿美邀請阿俊和小青(均為化名)到一家小龍蝦飯店用餐。席間,阿俊點了一瓶39度、500ml的牛欄山二鍋頭,與阿美對飲,小青僅喝飲料,未參與飲酒,亦未進行勸酒。晚上23時許用餐結束,阿美主動結賬。據小青陳述,“分開前,阿美有嘔吐現象,但神志尚清醒,由阿俊送她回家?!?/span>

“當時阿美和我以及一個姓王的人有感情糾葛,我們兩個都在追阿美。”據阿俊陳述,回去路上,阿美與王姓男子多次通話,其也接過阿美的手機與對方通話,內容涉及三人感情糾葛,“阿美不高興,把手機摔了,還加快步伐甩開我?!卑⒖∫姞?,撿起手機緊跟阿美,直到一同乘電梯上樓至阿美住處。

阿俊稱,回到住處后,阿美側躺在床上,頭往外靠作勢要吐,“我正準備燒水,發現她兩只手緊緊握拳,放在胸口兩邊微顫,牙齒也咬緊了,吐著白沫,我趕緊過去把她翻過來一點,問她怎么了,不要嚇我。她什么話也沒說,我幫她扶了幾下背后,情況好了點,我站起來,讓她繼續躺著,但過了一分鐘左右,她又開始吐白沫了?!?/span>

此時,阿俊撥打120電話,并按照指示“一個手放在她額頭上,一個手放在她脖子下方,不要壓住氣管”,但他發現情況未好轉,就向隔壁住戶求助,但對方沒回應。直到救護車到場,醫生上樓將阿美抬下送到醫院,但終因搶救未果死亡。

死者育有兩個未成年孩子,患心臟病在服藥

上述事件發生后,公安人員在阿美的房間現場發現鹽酸美西律片一瓶,適應癥為“慢性室性心律失常”。

經查,阿美與前夫于2018年7月協議離婚,二人育有兩個兒子,一個10歲,一個8歲,阿美還有一個近80歲的老母親在世需要照料。離婚后,阿美在工作期間先后結識了王姓男子與阿俊,但其就感情方面尚猶豫未確定與何人為男女朋友關系,鑒于阿俊與阿美相識時間較短,故其對阿美患有心臟病一事不知情。

庭審時,考慮到阿美的尸體尚在殯儀館冷藏,原、被告當事人一致確認無需對阿美的死因進行鑒定,并一致認可阿美因服用上述藥品致其死亡的關聯因素為35%。

法院認定二人結識短暫,男友進行照料責任較小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在考慮當事人過錯之前,因阿美自身患有心臟病,后過量飲酒后身亡,庭審中原、被告一致認可阿美因服用相關藥品致本人死亡的關聯度為35%,所以法院僅就原告所主張的全部損失中的65%部分的費用考慮相關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行確認處理。

本案中,阿美生前主動約請被告阿俊、小青共同就餐,期間阿美與被告阿俊共同飲用了一瓶白酒,而被告小青僅喝飲料,其既未飲酒亦未勸酒,所以被告小青對于阿美酒后死亡一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阿俊與阿美兩人處于男女朋友關系是否確定的敏感期,因相識時間尚短,被告阿俊無法確切了解阿美的真實身體健康狀況,在阿美同意喝白酒的前提下,被告阿俊主動點了白酒并與其對飲,餐后在察覺阿美出現嘔吐的異常情況下,主動陪伴阿美到宿舍,并進行了相應的照料,在此期間,被告阿俊并無過錯?!背修k人進一步表示,阿美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對于飲酒過量所可能導致的后果是明知的,且其也應該知曉正常的男女朋友關系該如何謹慎處理,但其未能正確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導致其在飲酒時對自己過量飲酒的行為過分地放任自信,致自己酒后身亡,其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不過,被告阿俊雖對阿美進行了相應照料,但其在阿美出現酒后不適的反應時,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直至阿美口吐白沫時才撥打120電話請求急救,在等待期間雖曾向鄰居求助,但因故未果,后直至120救護車到場,卻為時已晚。因此,被告阿俊應承擔小部分責任。

關于三原告所主張的損失明細,法院經審核確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1324549.41元,最終確定由被告阿俊承擔的責任為65%中的10%,即損失總額的6.5% 共計86095.71元。

【法官連線】 四種情況下共飲人需承擔責任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這類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個人的酒量還會隨著心情、環境等因素發生一定程度的改變,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難準確判斷的。因此,對于因喝酒產生的人身損害等后果,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發醉酒人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發作,導致傷殘、死亡等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

二、強迫性勸酒

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酒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醉酒人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等行為酒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未履行此義務,造成醉酒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四、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此時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如果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對此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