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長期主動申請加班后凌晨猝死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沈黎紅 邱清穎 發(fā)布時間:2020-09-10 瀏覽次數(shù):800
一名電子廠的員工凌晨在家中猝死,他的死亡與長期加班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員工主動申請加班,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承擔責任?近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案件,最終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部分責任。
李某系一家電子廠的員工,四十多歲的他本應處在人身的黃金年齡。2015年,李某進入電子廠,擔任一線繞線工,這家電子廠的員工手冊中對工作時間規(guī)定為: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每周工作5天,其它上班時間以加班計算。保證員工每工作7天至少有一天休息,加班應事先申報經(jīng)批準后進行。李某于入職時接受了包括學習員工手冊在內(nèi)的培訓。
入職后,李某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上六休一。這樣工作了一段時間后,李某發(fā)現(xiàn)身邊申請加班的人所獲得的加班工資很可觀,于是也想多掙點加班費補貼家用,便向電子廠多次申請加班。剛開始的時候,李某的申請從每個工作日加班兩小時,到周末加班10小時,到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再到最后連單位留給員工的用餐時間也放棄了,申請了加班。李某平均每月加班60個小時左右,高峰時期更是達到100個小時以上。光在2019年9月,李某的加班時間就高達106個小時,就連國慶放假期間也加班了3天,4個周末更是日均加班10個小時。
在這樣高強度、連軸轉的工作下,李某逐漸感覺到了身體的不適,經(jīng)常虛熱、出汗。但身體發(fā)出的信號并沒有引起李某及其家人的重視,他還寬慰妻子說沒事,休息一會就好了。2019年11月,李某照常于早上八點上班,其申請了用餐時間加班2小時以及下班后加班2小時,均獲得了單位的批準。李某下班回到家洗漱后便平躺著休息,期間一直玩手機到11點左右。當天凌晨,李某感覺到身體不適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凌晨死亡。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中“死亡原因”一欄中載明為“猝死”。
事后,李某的親屬便以電子廠長期安排李某超負荷工作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電子廠安排李某加班是否為侵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加班與李某的猝死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爭議很大。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既包括對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權利的保護,亦包括對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本案中,雖加班是由李某自行申請的,但在李某的加班時間已經(jīng)遠遠超出法律規(guī)定范圍的情況下,電子廠仍批準了李某的加班申請。在李某猝死前一日,電子廠更是安排李某在不吃晚餐的情況下加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李某的身體負擔,應認定電子廠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有過錯。成年人的猝死可能與其個人身體素質(zhì)有關,也可能由自身器官病變導致,長時間高強度的工作亦會影響身體健康,結合李某猝死發(fā)生的時間,無法排除長時間的加班與李某猝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結合事發(fā)前李某已經(jīng)感覺身體不舒服,但未在意并繼續(xù)加班的事實,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jù)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電子廠對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責任不僅僅局限于支付工資,還包括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培訓、健康保障等法定義務,對于勞動者的申請和要求也應盡審核責任。勞動者的加班時間有明確的法律限制,不能以勞動者自己的申請排除用人單位審查、管理的義務,用人單位同時也要提醒勞動者,加班需適度,用透支健康換取金錢的方式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