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二萬買了輛二手舊奔馳,結果車輛故障不斷,買家以交易欺詐要求合同撤銷,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隨著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海安法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駁回張梅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初,張梅(化名)通過朋友薛某介紹,向飛馳公司購入一輛二手奔馳GLK小型越野車,約定價格12萬元人民幣,并訂立了購車合同。4月23日,張梅在飛馳公司的協助下成功辦理了案涉車輛過戶手續。然而張梅在提車及使用過程中卻發現,該車輛經常出現故障,經多次修理后依然問題頻出。

張梅認為案涉轎車質量有嚴重問題,遂自行委托車輛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車輛的質量鑒定及價格評估,鑒定結果顯示案涉車輛系重大事故車且涉水,已無法正常使用。張梅以飛馳公司未告知該車輛的真實情況,其行為系欺詐為由將飛馳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雙方訂立的購車協議,并要求3倍退還全部購車款及損失。

經了解,張梅購車前曾邀請專業從事二手車買賣的萬某到場幫助查勘案涉車輛,并由薛某進行試駕。

庭審中,賣家提供證據表明案涉車輛進水及車輛使用部分問題系張梅不當使用導致。同時,其已告知買家案涉車輛系事故車輛,并在合同中特意補充協議條款處載明“乙方(購買方)已確認該車車況”,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才能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飛馳公司曾稱該車輛“大事故沒有,小碰小擦肯定有”,說明其并未對案涉車輛的事故情況進行隱瞞,案涉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上并未明確約定交易的標的物排除事故車,更未約定事故車所涉事故的程度大小,且張梅購車時亦邀請專業人士萬某到現場看車,并請他人試駕后確認了案涉車輛的車況才簽訂的購車協議。因此購車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協議內容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同時,張梅付款4萬元購車款后,案涉車輛多次出現狀況,張梅未曾提出拒絕接受車輛并堅持過戶,說明當時張梅是知曉車輛情況而認車買車。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在簽訂案涉購車協議時,被告有欺詐的行為,故而原告以被告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撤銷協議、退還貨款并按照貨款的三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