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介買賣二手房,合同簽好后買家爽約,中介費用能否免除?7月23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這起中介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海安法院審理認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2020年11月26日,李某通過房產中介將自己一套面積約72房屋以98萬元的價格出讓給陳某,三方共同簽訂了《房屋居間合同》一份,合同中對付款方式、交房期限、違約責任等均有具體約定,同時該協議中約定,買賣雙方各支付1%作為房產中介的報酬,從房款中直接扣除,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由于單方原因導致買賣未能成交的,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中介方工作報酬按約定正常收取。當天,陳某微信轉賬3萬元給李某,作為購房定金,并向房產中介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中介費在中介方辦理過戶時給付。

同年12月2日,陳某通過微信聯系房產中介,表示由于資金不夠,決定放棄案涉房屋的購買權。此后,陳某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合同最終未能實際履行。

房屋買賣未能成交,房產中介向陳某要求支付約定的中介費時遭到拒絕,陳某認為中介未能促成交易,中介費用不應支付。雙方爭執(zhí)不下,最終鬧上法庭。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在房產中介的服務下,李某與陳某達成房屋買賣合意,三方共同簽訂了房屋居間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成立且生效。房產中介據此有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工作報酬。陳某因資金問題放棄購買權,致合同未能按約履行,陳某之行為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房產中介要求陳某負擔買賣雙方的中介費用,于法有據。法院按合同價款的1%計算,故房產中介應獲得雙方的中介費用為19600元。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陳某給付房產中介費用19600元。

本案的發(fā)生提醒人們,二手房買賣過程中,除了關注合同內有關購房款項、房屋過戶等事宜外,中介費的相關條款也應仔細閱讀,充分考慮締約成本后進行簽訂,避免因一時沖動爽約,給自己造成巨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