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鄧文文 發布時間:2020-11-17 瀏覽次數:808
李某于2018年10月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止。《試用期勞動合同》屆滿后,雙方未再另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某于2019年5月辦理了交接后未再到公司上班。離職后李某向公司主張補償金,公司認為《試用期勞動合同》屆滿后,曾詢問過李某意愿,其自己不愿意簽訂正式合同,故而拒絕支付,李某訴至法院。
員工在勞動期間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公司是否仍應支付雙倍工資?
為明晰勞資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確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制度,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責任。由此可見,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若不履行,則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在實務中,若確實存在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履行辭退義務,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否則即使有證據證明系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要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于2018年12月到期,試用期滿后,公司并未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之規定,即使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該公司也應該及時通知李某終止勞動關系,但雙方直至2019年5月才終止勞動關系,因此,無論李某是否存在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都不能免除該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