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流水就能賺錢?你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陳怡 吳俊猛 發布時間:2021-09-27 瀏覽次數:973
當下,利用信息網絡的犯罪活動多發,有些人更因一時貪念,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受到了法律的嚴懲。9月26日上午,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胡某、曠某、肖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3月,被告人胡某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仍接受綽號“真有錢”的邀約,幫助“真有錢”辦理銀行卡進行資金轉賬,并約定按資金流水收取固定比例好處費。后被告人胡某又聯系被告人曠某,由曠某幫助辦理銀行卡3張及網商銀行賬戶1個進行資金轉賬,并約定給予好處費。接著,經被告人胡某同意,被告人曠某再聯系被告人肖某,由肖某幫助辦理銀行卡6張及網商銀行賬戶1個進行資金轉賬,并約定給予好處費。
2021年3月5日至9日,被告人曠某、肖某應被告人胡某的要求,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仍通過人臉識別等手段配合“真有錢”安排的操盤手,將轉入二人名下銀行卡的資金轉走,先后轉賬人民幣209.8781萬元、437.109萬元,非法獲利5.85萬元。其中,被告人胡某非法獲利共計1.6萬元、被告人曠某非法獲利共計1.75萬元、被告人肖某非法獲利2.5萬元。
2021年3月,犯罪分子利用被告人曠某、肖某提供的銀行卡,以“刷單賺錢”、“外匯投資”、“購買數字貨幣”等為由,騙取韓某等18人140.515萬元,其中49.1779萬元經被告人曠某的銀行卡內流轉,91.3371萬元經被告人肖某的銀行卡內流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曠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胡某、曠某、肖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曠某能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能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具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胡某、曠某、肖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危害較大,對社會而言,可能為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對個人而言,不僅泄露了個人重要信息,而且將負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公民,切莫因貪利將銀行卡、身份證、電話卡等出售或借給他人使用,否則可能觸犯法律,最終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