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常法宣 發布時間:2021-04-29 瀏覽次數:830
4月28日下午,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該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蘇州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
2021年3月13日下午,王某在中午飲酒后,乘坐206路公交車從支塘鎮前往市區。上車后不久公交車行駛至該鎮淦昌路與集賢路交叉路口處時,公交司機周某遇紅燈停車,王某站立不穩、手機滑落,隨即與周某發生口角。在周某啟動汽車開始行進過程中,王某持自身攜帶的玻璃杯擊打周某頭部,干擾公交車正常行駛。案發后,司機周某立即停車,被告人王某撥打110并在現場等待警方處警,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前,被告人王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量刑建議均表示沒有異議。常熟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點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近年來,襲擊公交司機、搶奪方向盤等犯罪,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襲擊駕駛人員或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不負責任,更對群眾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不管有什么矛盾和情緒,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都要遵守秩序,不與駕駛人員閑聊、爭吵,更不能動手打架和搶奪駕駛裝置,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