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家具定作但未及時結算 家具廠起訴加工費被駁回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許瀅瀅 發布時間:2021-03-17 瀏覽次數:831
2017年9月,如東的夏某經人介紹至某家具廠進行家具定制,由夏某提供緬甸柚木到家具廠進行來料加工。同時夏某在該家具廠另外購買了一張床、一張電視柜及角柜,由雙方口頭商談加工費標準及購買家具的價格,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亦未進行結算。完工后,家具廠將來料加工的定制家具及家具配件送至夏某家里,此后夏某支付60000元。該家具廠認為其為夏某提供來料加工費用及購買家具金額為95635元,夏某仍欠35635元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提供木材交家具廠加工成家具,同時在家具廠購買定制家具,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系,該法律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系口頭商定加工費標準及購買價格,家具廠雖提供加工費明細清單,但該清單系其單方制作,且夏某不予認可,家具廠亦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加工及購買家具的總金額及結欠貨款的金額,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家具廠另要求通過鑒定方式確定家具價格、補齊差價。一方面,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可撤銷情形下,民事法律關系中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價款高低本系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另一方面,訟爭家具系家具廠自行制作,其中包含設計、工藝、技巧等非標準化要素,家具廠亦未能提供同類產品的基礎市場價格以印證案涉價款嚴重偏離市場行情。綜上,遂判決駁回家具廠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家具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企業經營過程中,交易主體一般都會簽訂書面合同,對合同價款、質量標準等內容進行書面約定,但也不乏存在以電話、口頭方式協商確定合同內容。雖然合同訂立允許以口頭形式,但應對最終所欠付的價款進行結算,以保障自身利益。從訴訟證據的角度,當事人對其在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義務,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家具廠最終亦是因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夏某所欠價款的金額而導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