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出具落款欠條 能否構成債務加入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李益晨 發布時間:2021-05-27 瀏覽次數:835
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債務出具欠條,并在欠款人處落款自己名字,債權人向法院主張該公司支付所欠貨款,并要求公司法人對此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種情況能否構成債務加入呢?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日前,隨著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買賣合同糾紛落下帷幕。
張強系謙和建筑公司的大股東,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份,該公司承包了某住宅工程總施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謙和建筑公司向王進購買砂石數批,均由王進運送至施工現場并由張強簽收。2017年3月11日,張強手寫了一份加蓋了謙和公司印章的承諾給王進,其中載明:某住宅工程總施工項目欠王進砂石款43萬元,2017年3月13日委托房產公司支付18萬元,余款2017年7月30日結清。后房產公司按上述時間匯款,王進繼續供貨,但張強未按約支付余款,并于2018年6月3日再次向王進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王進砂石款391980元,今欠人張強。
2021年2月,王進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張強就謙和建筑公司的債務進行確認并以其自己的名義出具欠條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故請求謙和建筑公司支付所欠貨款,張強對此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謙和建筑公司對該筆款項予以認可,但張強辯稱,其向王進出具欠條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并不是債務加入,故不應由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強系謙和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權在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案涉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王進系向謙和建筑公司承接的工地運輸砂石,張強向王進出具的承諾書上加蓋了公司的印章,謙和建筑公司亦委托地產公司完成了付款,因此王進應當知曉張強的相關行為代表的是謙和建筑公司,案涉砂石的買方為謙和建筑公司。此后,王進又繼續供應砂石,就攏共的欠款張強重新出具了欠條,因王進供貨的方式并未發生改變,故后續供貨仍應視為此前供貨的延續。而構成債務加入必須存在明確的意思表示,欠條中張強并未有加入債務、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故張強對此并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遂判決謙和建筑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駁回王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王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在現實經濟交易過程中,經常遇到由于公司、企業管理混亂、內審不嚴等原因,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債務以個人的名義向債權人出具欠條的情況。基于法定代表人的雙重身份,債權人往往會認為構成了并存的債務承擔而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那此類行為能否構成債務加入呢?
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國立法中未對債務加入作出規定,但此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笨梢?,認定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包括:(1)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加入該債的關系來承擔債務,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3)原債務人的債務并不減免;(4)該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且債權人未明確表示拒絕。實務中,其余均易把握,難點在于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作出了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此時應當考量第三人所出具的書面文件中使用的文字、詞語等,其中應當具有“加入債務”、“承擔連帶債務”等意思表示。此外還需綜合第三人的身份、所處情境等多方因素,以第三人的外在表達為基礎去探尋其作出民事法律行為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張強雖然向王進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款人處的落款亦是自己,但綜合考慮其行為應是代表謙和建筑公司,系職務行為,且張強在欠條中也沒有作出加入該項債務、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認定張強加入了謙和建筑公司對王進的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單方面加重了第三人的責任與風險,只有在第三人明確地作出了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才可認定,否則有失公平正義。
(人名、公司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