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不平致人跌倒受傷,由此產生的損失該向誰索賠?責任又該如何確定?近日,隨著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達成,這起健康權糾紛案落下帷幕。王某、公路養護公司各分擔50%責任。

2018年11月16日,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駛,因道路嚴重龜裂,路面坑洼不平,至王某跌倒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王某受傷后至當地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右肩關節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

王某受傷路段為甲公路養護公司的管轄范圍,王某認為其跌倒受傷系該公司未履行公路養護職責,道路不平導致,遂將甲公路養護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中,案涉路面確有坑洼不平等情況,王某在此摔傷與道路不平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甲公路養護公司需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王某摔傷時間為傍晚,光線較好,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路面不平整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下車推行或謹慎駕駛等措施,然其堅持騎行,未謹慎駕駛,從而導致自身摔傷,其對摔傷事故的發生未能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1:1比例分擔責任,甲公路養護公司給付王某7萬余元。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條體現的是過失相抵原則,是在侵權人與被侵權人均有過錯的情況下考慮責任如何承擔,實質是雙方過失兩相較量,以定責任之有無及其范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主要變化有兩點:一是對損害作了“同一”限定,二是增加了損害的“擴大”,這樣的修改使規定更加具體準確,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統一。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公路的日常維護關系出行人的安全,但客觀存在的道路瑕疵未必會導致必然的出行事故,行使人應時刻保持謹慎駕駛,對路況進行客觀分析,避免損失的擴大,釀成無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