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信息資源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社會財富,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日益頻發。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多被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2018年4月以來,被告人王某委托并伙同戚某開發一款可以提供查詢公民個人信息服務的征信查詢平臺,由戚某負責平臺技術開發和維護,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注冊成立某征信服務公司,并安排被告人丁某、郭某、劉某等人作為業務員負責該平臺的推銷,以開戶充值的方式為他人非法查詢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渠道,為他人非法查詢公民個人征信信息、房產信息、車輛信息、貸款信息等累計4800余次,違法所得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戚某、郭某、丁某、劉某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并供給他人查詢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屬共同犯罪。鑒于五名被告人均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現并退出違法所得,均可從輕處罰。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戚某、丁某、郭某、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點評: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及量刑做了具體規定,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官提醒,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禁止通過任何方式和途徑非法獲取、提供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如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