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推銷給出高額租金 以為是“好事”,不料引糾紛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陸菊文 邱清穎 發布時間:2020-11-16 瀏覽次數:765
“喂,請問你有沒有房屋需要出租?”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接到這樣的電話,對方自稱是房產租賃公司,現征集市場上空置的住房,由公司統一管理、統一租賃,并開出高于市場價格的租金。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接到了這樣的推銷電話后被高額租金吸引,卻沒有收到預期的租金而致訴爭。
前段時間,吳江的李先生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房產租賃公司工作人員,針對李先生的房產給出了令人心動的租價。于是,李先生便與房產租賃公司簽訂了《出租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將自己的一套空置房屋委托該公司代理出租,出租代理期限自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約定房屋租金為2000元/月,按季度支付。合同同時約定房屋交付后,無論該房屋實際出租與否,房屋租賃公司均應按約定標準向李先生支付租金。李先生于合同簽訂當日便向該公司交付了房屋并收取了第一季度的租金6000元。2019年4月,該公司與黃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房屋出租給了黃女士,約定租金為1800元。黃女士按照約定交納了一個月房租作為押金并一次性支付了六個月的租金之后入住了案涉房屋。
時間就這樣過去了三個月,李先生卻遲遲未收到第二季度租金。經催討,該房產租賃公司先是拖延不付,到后來直接玩起失蹤。李先生這才如夢初醒,想要收回房屋卻發現已經有租戶入住,無奈之下訴至吳江法院,要求解除其《出租委托合同》,并要求房產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費。
案件審理中,黃女士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陳述其實際入住時間僅為三個月,但已經向房產租賃公司支付了六個月的租金,其愿意將之后的租金直接支付給李先生,李先生也接受了黃女士的提議,同意自2019年10月起,由黃女士向其直接支付租金。
在查清案件事實后,法院認為,李先生與房屋租賃公司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案涉合同名為委托合同,但合同約定由李先生向房屋租賃公司交付房屋并收取租金,同時房屋租賃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出租房屋、確定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并收取租金,在此過程中,李先生和他人之間并未建立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故應當認定案涉合同實為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租金,經李先生催討后仍未支付,根據法律規定,李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李先生向房產租賃公司郵寄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于2019年5月8日到達該公司,故案涉合同于2019年5月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因房屋租賃公司并未將案涉房屋返還給李先生,李先生有權主張房屋占有使用期間的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房產租賃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費共計8000元。
法官提醒,高于市場價格的租金不一定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更有可能是誘餌。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在接到推銷電話時都要多加注意,謹慎審核對方的身份并判斷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