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合同就可以不承認勞動關系?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仲佳 發布時間:2020-08-28 瀏覽次數:845
原以為找到一份薪資不錯又離家近的好工作,但半年后王某就未及時足額收到工資,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依法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原告王某稱,某外地物流公司與鎮江某汽車公司有業務往來,因缺少人員維修在鎮設備,需尋找一名當地維修工。2017年3月他經人介紹由物流公司駐鎮負責人陳某派至鎮江某汽車公司工作,雙方約定每月通過支付寶發放5000元工資,但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后物流公司因與汽車公司產生質保金糾紛,每月只發2500元工資,并通知他從12月后不再工作。自己多次催要工資卻遲遲得不到回應,無奈之下,只能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5000元并補足工資差額10000元。王某還表示,起訴后陳某找到他給付了10000元并要求撤訴。
對此,被告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及其他任何關系,被告系正規公司,與錄用的職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如錄用了原告會為其辦理各項手續。同時,雙方未約定工資,原告提及的工資也沒有依據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書面證明、施工證及工作服等證據均表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被告的辯稱不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張,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予以確認。法院作出以下判決:由被告支付原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5000元。
判決后,該物流公司不服結果上訴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