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執行異議權,罰款8萬元!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楊雨欣 發布時間:2021-08-31 瀏覽次數:915
近日,淮陰區人民法院對一當事人濫用異議權,惡意阻礙執行的行為,作出處罰8萬元的罰款決定。
該院在執行申請人沈某與被執行人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查封了陳某所有的位于淮陰區某小區房屋,案外人束某以其與陳某就爭議房屋簽訂了購房協議,爭議房屋應歸其所有為由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要求中止對爭議房屋的執行并解除查封。后該院受理沈某與束某、陳某執行異議之訴一案。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并最終裁決,準許繼續執行陳某所有房屋。案件恢復執行后,該院將上述房屋在淘寶網司法網拍平臺拍賣成交。后束某再次以自己為涉案房屋承租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該院受理后經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駁回案外人束某的請求。束某不服提出復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駁回其復議申請。
淮安市淮陰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對同一執行行為或執行標的,異議人不應該以同一或不同事由反復提出執行異議。束某在本案中,對涉案房屋先后以房屋買受人、房屋租賃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相關證明材料又無法證實其主張,其行為導致該執行案件停滯多年,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8萬元的處罰決定,束某不服提起復議,經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維持了該罰款決定書。
執行異議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有效途徑,但應當依據事實并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濫用異議權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對于以提執行異議為名,而行阻礙執行之實的惡意行為,法院將堅決打擊、依法懲處,全力保障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