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串通虛假陳述 案件雙方同吃罰單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吳皆與 趙曄 發布時間:2020-12-01 瀏覽次數:794
近日,常熟法院向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被告雙方三名當事人分別開出罰單,對他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2019年1月,原告鄧某向常熟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被告王越、任軍歸還其借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原告鄧某在訴狀中稱,其向被告王越分別出借了兩筆借款各30萬元,后被告王越僅歸還了9萬元,其余借款至今尚未歸還。
審理中法院發現,原告鄧某在訴狀中陳述的情況并不屬實。經查明,2017年11月17日,2018年3月6日被告王越分兩次向鄧某借款各30萬元,借款當日鄧某分別將30萬元轉賬交付王越之后,即要求王越分別將上述款項中2萬元、5萬元轉至任軍賬戶,再由任軍轉回至鄧某賬戶。上述款項實際系預扣的借款利息,但鄧某卻謊稱為與任軍之間的其他經濟往來。此外,鄧某還隱瞞了王越的大量還款事實。上述兩案起訴時,鄧某僅自認王越歸還其借款本金分別為5萬元、4萬元。事實上,借款之后王越除了直接轉賬還款鄧某之外,還通過鄧某指定的任軍及第三人還款,根據現有的轉賬交易明細核算,雙方確認的轉賬還款金額已近30萬元。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上述兩案中的借貸行為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依法裁定駁回鄧某的起訴。后鄧某提起上訴,蘇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理中還發現,不僅鄧某作了虛假陳述,被告王越和任軍也向法庭撒了謊。王越在庭審中持2017年11月任軍轉至杜某賬戶的21萬元銀行轉賬交易記錄,謊稱上述款項系任軍幫其歸還的借款。事實上,上述款項系杜某在當日持本人銀行卡在任軍經營的某汽車維修部POS機上刷卡后讓任軍轉回的款項,并非歸還的借款。在杜某提供了相應證據后,王越當庭承認其作了虛假陳述,并承認其指使任軍配合其作虛假陳述。
常熟法院認為,被罰款人鄧某、王越、任軍故意隱瞞事實,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三人的行為占用了司法資源,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妨害了案件審理與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依據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書,對鄧某罰款20000元、對王越罰款12000元、對任軍罰款10000元,并限期交納。(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訴訟參與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真實地向法庭進行陳述、誠信抗辯和舉證。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贬槍€別訴訟參與人惡意捏造法律關系,隱瞞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的行為,一經發現,法院將一律給予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