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5月8日下午,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告人華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8年初,丹徒法院作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民事調解書》,由被告人華某以及胡某共同償還張某人民幣240000元。華某與胡某共同償還8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義務,張某向丹徒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華某與胡某多次拒不履行義務,也未如實報告財產。在法院查封其汽車、房產及持有股份,作出拘留決定等情況下,華某與胡某分兩次償還張某30000元和63000元,并承諾剩余77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履行完畢。2019年5月,華某與胡某卻第五次拒不履行償還義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同年10月,被告人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如實供述罪行并履行完全部給付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華某在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有可供執行財產但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其行為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華某在一審判決前履行了全部義務,且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可酌情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后,當事人如對判決、裁定不服或認為有錯誤的應在法定期限內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應消極對待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當事人應積極向法院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抗拒執行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