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很多人來說,彈弓是兒時深刻的記憶。在手機、電腦尚未普及的年代,找一截“Y”形樹枝丫,刻上一個凹槽,系上一根皮筋,再配上一個彈丸包,一把彈弓可以消磨許多快樂的時光。但玩具使用不當卻有可能成為犯罪工具。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審理一起因用彈弓捕殺鳥類引發的非法狩獵案,海安男子陸恭一審被判處拘役四個月,馬圍被判處罰金3000元。

馬圍素聞陸恭彈弓打得好,一直想一睹陸恭的打鳥場景。陸恭曾因用彈弓打鳥被判處過刑罰,一開始拒絕了馬圍的提議。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喝了點酒的馬圍又向陸恭提議用彈弓打鳥給他看,陸恭這次同意了。于是帶上彈弓、鋼珠、頭燈等工具,駕駛電動自行車載馬圍至一小樹林內。陸恭采用頭燈照射、彈弓獵殺的方式進行打鳥,馬圍則在一旁觀看,當晚獵殺了58只鳥。正當二人得意洋洋時,被海安市公安局巡邏的民警逮個正著。

經相關部門鑒定,陸恭捕殺的58只鳥類中有55只系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根據江蘇省林業局的復函,夜間戴頭燈使用彈弓打鋼珠捕鳥屬于夜間照明行獵,應當認定為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和方法。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恭、馬圍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陸恭、馬圍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陸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馬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馬圍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考慮到二人案發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處罰。鑒于陸恭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并將扣押的作案工具及55只“三有動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該案承辦法官李會利認為:“我國法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鳥兒是人類的朋友,它們讓世界更加多姿多彩。我們不但需要碧水藍天,同樣需要鳥語花香。愛護鳥類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如發現捕獵鳥類現象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守護我們的多彩家園。”(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