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房屋買賣”的外衣,實則是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日前,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落下帷幕,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原告小偉(化名)依房屋買賣合同轉讓案涉房屋所有權,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

2014年,小偉購買了4套商品房,成交價為313.8萬元。2017年8月,小偉委托評估公司對上述房屋進行估價,該4套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參考總價值為372.94萬元,據此向銀行抵押借款200萬元。2017年10月,小偉與案外人簽訂租房協議,租期長達15年,案外人一次性付清76萬元租金。

小偉有賭博惡習,為償還賭債、籌集賭資,小偉2016年起頻繁從小華處借款,并經小華介紹認識了小麗,前后小麗借得款項高達130萬元,甚至要由其父親代為歸還所欠的高額本息。小麗與小勇原系夫妻,2017年在小麗和小華的操作下,小偉將上述4套商品房作價280萬元(含稅)出售給小勇,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此后小勇陸續轉賬220余萬元給小偉并繳納了約40萬元契稅,雙方于同年11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2019年1月,小偉將小勇、小麗、小華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于2017年10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勇以案涉房屋被租賃給案外人,其無法實現購房居住及使用目的,提起反訴,要求小偉支付違約金28萬元。

小偉在庭審中堅稱,雙方之間不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而是民間借貸關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為了保證資金安全。通過調取小勇、小麗、小華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承辦法官發現在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前后,該三人之間的資金往來非常密切,小勇購房的主要資金也是由小麗和小華負責籌集。在法官的反復詢問下,小勇自認其看房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極短,且案涉房屋的契稅也是由小麗到有關部門去刷卡繳納,對購房款中通過現金交付的10多萬元也無法加以舉證證明。此外,小偉還提供了數段錄音,小麗和小華在錄音中多次表示無意購買小偉的房屋,雙方辦理過戶登記的目的是希望以此迫使小偉父親出資贖回房屋,從而獲得可觀的收益,畢竟有小偉父親代償債務的先例在前。小勇在法院釋明后,明確拒絕將反訴請求變更為要求小偉償還借款本息。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之間簽訂民間借貸合同之前或者之后,為保證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方約定當作為債務人的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需將擔保標的物——商品房或者其他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的,簽訂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給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而非真正實現買賣合同的目標,雙方之間所形成的是讓與擔保。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即使是雙方約定將借款轉化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對價的情形,當事人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買方為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賣方為獲得金錢。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僅僅是外觀形式,其真實意思在于設定擔保,故雙方通謀而為虛偽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應為無效。綜上,案涉房屋買賣是當事人之間的虛偽意思表示,小偉依此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作為偽裝行為,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小勇的反訴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被告小偉、小麗、小華不服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般來說,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通常是以居住作為目的,在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的交易基礎上擬定而成。然而近年來,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有時會發現雙方存在虛假的買賣關系,通常發生在民間高息借貸雙方之間,出借人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及自己所處的強勢地位,乘機與借款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也往往遠低于市場價,或與雙方發生的借貸本息數額相當。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肯定會從嚴審查交易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特征、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履行方式是否有違常理等多種因素。如此一來,所謂“房屋買賣”的真實性便不攻自破,也就是說,雙方之間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契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并不是出借人能夠有效防范放貸風險的一種“萬全之策”,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