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私了”,反成被告
作者: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朱靜 沈國婧 發布時間:2021-09-08 瀏覽次數:968
代駕開車出事故,車主與代駕私了。保險公司向車主理賠后,向代駕索賠遭敗訴,遂起訴車主返還理賠款。近日,鼓樓區法院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保險公司起訴被保險人返還理賠款的案件。
2020年5月的一個晚上,張某因飲酒不能開車,便通過手機某軟件找到代駕司機丁某。丁某在調頭倒車時,將車撞上了護欄,造成車輛毀損。丁某擔心如果由其所在的代駕公司報保險,他會有丟工作的風險。張某擔心報保險會造成其新買的奔馳車貶值以及下一年度保險費提高。雙方經協商,最后一致同意由張某向自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報保險,代駕丁某向張某賠償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及保險費上浮損失。當晚,車輛進行維修,張某支出費用7260元。丁某向張某轉款8000元,隨后張某向其發送信息“蘇CXXXX車主,本次事故已處理,不再追究代駕丁某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第三天,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向張某賠付修車費用7260元。因涉案車輛系代駕司機造成,保險公司在賠付保險金后要求張某向其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并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向代駕司機丁某主張代位求償權。訴訟中,代駕司機丁某否認其給付的8000元為車輛貶值損失及保險上浮費用,并辯稱該8000元為涉案事故車輛維修費用的賠償,且張某已經放棄了追索權利,故不應當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而張某已經通過手機向丁某發送不再追究責任的短信息,應視為張某放棄了請求賠償的權利,且其放棄行為是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作出,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對丁某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敗訴后,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返還理賠款7620元。經法院組織調解,張某向保險公司返還了理賠款。
【法官說法】
發生民事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私了”,但應明確“私了”的具體內容,且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中,張某與代駕司機丁某對8000元款項的性質各執一詞。因雙方系口頭約定,張某無證據證明該款項系丁某支付的車輛貶值損失及保險上浮費用,結合其向丁某發送的不予追究責任的短信息,法院認定款項的性質為丁某為事故支付的維修費用。因張某在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款之前就放棄了追償權利,故其不能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理賠的,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故張某應當承擔返還理賠款的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在保險糾紛案件中,如果事故雙方當事人合謀騙取保險理賠款,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私了”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