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未年檢 保險公司簽下協議又拒賠?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華雨 發布時間:2021-10-08 瀏覽次數:949
2020年5月,王某駕駛原告華某所有的逾期未年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華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派員對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了查勘,后雙方簽訂《推定全損車輛處理協議書》,就保險理賠及事故車輛處置達成一致意見,扣除殘值后定損金額28600元,后受損汽車被再生資源公司回收,車輛被注銷證書。但之后華某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車輛逾期未年檢為由拒賠,華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損。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未進行年檢,違反保險條款的約定,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華某則認為,案涉事故系駕駛員疏于觀察所致,并非案涉機動車性能出現問題所致,且保險人自其投保時已經知曉案涉機動車未經年檢,仍接受投保;事故發生后又不直接提出拒賠,而是與其簽訂《推定全損車輛處理協議書》,并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應視為雙方就理賠達成一致意見,后原告將事故機動車報廢,保險人卻表示拒賠,違反誠信原則,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故保險人理應根據案涉協議書約定,在扣除殘值后進行理賠。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就案涉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案涉車輛發生事故時逾期未審驗、駕駛員疏于觀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保險人在明知案涉保險條款中已經約定投保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免于賠償的情況下,未及時提出對案涉機動車在事故發生前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進行檢測,存在過錯;另一方面,保險人在未及時根據案涉保險條款約定提出拒賠的前提下,反而與華某簽訂《推定全損車輛處理協議書》,并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從上述協議書的內容可以看出,雙方已就案涉事故的理賠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華某據此將事故車輛報廢具有合理性。現保險人已經就案涉事故與投保人華某達成了一致意見,后又以保險條款約定提出拒賠,有違誠信原則,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華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8600元。現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