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主自行售房 中介無權索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李艷云 發(fā)布時間:2019-12-26 瀏覽次數:696
房產中介在我國既是一個年輕的行業(yè),又是一個發(fā)展及其迅速的行業(yè),目前房產中介與我們生活的聯系越來越緊密。近日,如東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涉及房產中介的糾紛。
原告崇川區(qū)某中介服務部起訴稱與被告袁某簽訂了獨家出售房屋協議,并且向袁某支付了保證金1000元,但此后袁某卻自行出售房屋,袁某的行為嚴重違約,故起訴要求袁某支付違約金、中介費,同時退還保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房產出售委托協議,從法律關系上雙方成立了居間合同關系,因該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并非由原告崇川區(qū)某中介服務部作為居間人促成,故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袁某支付居間報酬即中介費。此外,房產出售委托協議的獨家委托對應的是非獨家服務機構,并不包括委托人自行出售,袁某作為房產的權利人,對房產享有處分權,其將案涉房產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并不構成違約,故不應當承擔違約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和中介費請求,僅判決被告袁某退還保證金1000元。
當前,二手房市場規(guī)模越來越大,通過房產中介買賣房屋的情形較為普遍,業(yè)主簽訂房屋中介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尤其是格式條款是否存有歧義、是否損害自身利益,避免因此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