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4萬中介費,多出2萬代辦貸款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吳婭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9-05 瀏覽次數:699
在購買二手房時,購房者常常會因為貸款難辦而尋求中介幫助,那么由此產生的費用,到底能不能算在中介費里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朱某支付原告某房產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費2萬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2018年2月,朱某就一套面積60平方米、總價155萬元的住宅房屋,與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存量房承購居間代理委托協議》, 雙方約定買賣代理費4萬元。同日,朱某與賣家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當場支付2萬元作為中介費。
“簽約時,朱某說他還有二三十萬的貸款沒還清,提出要低利率貸款。”庭審中,證人即中介方經辦人張某陳述,當時市面上銀行貸款利率都是上浮20%,朱某堅持要做成上浮10%,所以我們就委托了一家商務信息咨詢公司辦理。
2018年5月20日,張某與信息公司人員李某以及買家朱某碰面,并一起商定,代辦貸款費用為2萬元。當天,朱某向張某支付2萬元,隨后張某轉給李某,李某收取后即交至信息公司。
對此過程,張某說,“當時我們也要求朱某直接將款項交給李某,但他一直拒絕。”
至于為何沒讓朱某去銀行辦理貸款,張某表示,“是因為貸款名額緊張,朱某自己去辦理可能辦不下來,但信息公司可以為其辦理下來。”
隨后,朱某與張某又在當天簽訂《傭金確認單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原定辦理過戶手續前支付清傭金4萬元,現延期至領取產證前支付清。手寫字體“已付2萬,尚欠2萬”。嗣后,朱某一直拒付,于是中介公司訴至法院。
“我在銀行辦理貸款時見過李某一次,我一直以為他是銀行工作人員,誰知道他其實是什么信息公司的人員。”庭審中,朱某表示,簽署上述《傭金確認單補充協議》時,其以為原告收取的2元費用是用于辦理貸款向銀行支付的必要合規的手續費,后調查發現銀行收費標準中并無該項費用。“該筆費用是原告中介公司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向我們購房者收取的違規費用。”被告朱某認為,應當與中介費進行沖抵。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被告應當按約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務費4萬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居間費用,系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居間費用2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朱某辯稱其已向原告全額支付了居間費用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支付的款項中2萬元系其與案外人信息咨詢公司之間發生的費用,且原告公司員工張某已代被告朱某轉交給了案外人,所以法院對被告的該項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最終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明知支付對象非中介 主張抵消傭金依據不足
“本案中,被告朱某陳述其在銀行簽字時見過李某,以為其是銀行工作人員且上述款項是向銀行辦理貸款所支付的貸款服務費。”承辦法官指出,雖然2萬元款項的收款人為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張某,但朱某在付款時,知曉款項的支付對象并非房屋中介公司。
而且,款項支付后,朱某仍向中介公司確認尚結欠2萬元傭金,并未對已支付的上述2萬元貸款辦理費提出異議,張某亦實際將款項支付給案外人李某,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中介公司存在刻意誤導、隱瞞事實的行為,因此朱某主張其支付的2萬元應當與其結欠的傭金2萬元相抵消,依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