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張某是好朋友,王某知道張某好賭博。2018年11月,張某缺少賭資向王某借款50000元。后王某向張某催要款項未果,于2019年11月到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張某返還借款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張某辯稱50000元借款用于賭博,已經輸光了,沒有能力也不同意再返還借款。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明知張某借款系用于賭博仍然出借款項,而賭博系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故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張某從王某處所借的50000元款項,應當向王某返還。對于王某主張的年利率6%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因王某自身具有明顯過錯,其利息損失應由王某自行負擔,故對王某主張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依然提供借款的,借貸合同無效,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亦無效。不管出借人主張的是雙方約定的利息,還是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明知親朋好友喜好賭博,如果礙于情面,依然出借款項,不僅違法,也會因你的要債行為而反目成仇,最終失去親情和友情。在面對親朋好友的借款請求時,我們要仔細詢問其借款用途,如果系用于賭博或已明知他喜好賭博,要學會拒絕,并及時規勸他們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