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孫某(女)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6年11月協議登記離婚。然而,就在二人離婚前不久,趙某于2016年9月向田某出具兩張借條,載明共計借款27萬元。其后,田某催討借款無果將趙某與孫某一起訴至法院。

“我和與他們夫妻是朋友,趙某一直做水產生意,因為要擴大業務范圍,才向我借款買大型車的。”庭審中,據原告田某陳述,后來聽說他們兩個離了婚,房子歸女方所有,所以害怕自己的錢“打水漂”。而被告趙某與孫某均辯稱,款項系趙某一人所借,孫某并不知情。

2017年10月份,就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開庭審理前,原告田某看見兩被告情緒激動,產生口角,從而引發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原告田某打了被告孫某耳光,之后孫某便撲上前來毆打對方。

“明明是他一個人借的,還竄通來騙我,田某明明知道我老公賭博的,我和他都離婚了,他們又來起訴我……”事后,被告孫某盡管覺得委屈,但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

法院認為,張某與孫某無視法庭紀律,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依法作出對孫某拘留5日、對張某拘留15日的決定。

關于本案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系趙某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首先,本案借款金額高達27萬元,且發生在二人離婚前兩個月,礙難認定趙某、孫某在不到三個月的婚姻中,為日常生活需要舉債27萬元,該筆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趙某在借條中明確借款目的為生意需要,但無論是其本人還是田某,均未舉證證明該借款實際用于生意且該生意為夫妻共同經營或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后,田某作為債權人,未能舉證證明本案中趙某以個人名義所負的上述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借款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孫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于是依法判決被告趙某向原告田某歸還借款27萬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連線■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地方,神圣、莊嚴、不可侵犯。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發泄不滿情緒、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不僅與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而且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法庭的藐視,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提醒大家。既然選擇了由法院來解紛爭,就要自覺尊重審判人員、遵守庭審秩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