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當事人張某來到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將一面錦旗送到民二庭祁馨法官手中,并連聲致謝。

原來,張某是一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2019年8月的一天,張某妻子楊某駕駛張某名下車輛與朱某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朱某維修車輛花去10700元,張某向朱某支付了該筆維修費。同時,張某維修自己的汽車花費了3000元。因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張某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兩方的車損合計13700元,但保險公司拒賠。張某遂訴至法院。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張某的車輛為殘疾人專用車,準駕車型為C5,事發時楊某持C1駕駛證,屬于準駕車型不符,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條款約定,所以不予理賠。

為此,法官組織雙方對原告的車輛進行了現場查看及演示,發現該車輛有特別之處:因原告右腳殘疾,車輛駕駛座左側增加了輔助的牽引裝置,通過左腳踩踏牽引裝置,控制右邊的油門和剎車;如果該裝置抬起來不使用,就是正常車輛的油門和剎車裝置。楊某稱其駕駛時就是將牽引裝置抬起來的。經查,該車的輔助牽引裝置在交管部門亦有備案。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車輛類型為小型普通客車,并非殘疾人專用車,雖然加裝了操縱輔助裝置,但從現場演示看,該輔助裝置抬起時并未改變該車本來的車輛性質,也不影響車輛的正常操作,而小型汽車準駕車型為C1,楊某持有C1證駕駛該車不屬于證駕不符。雙方之間保險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對原告車輛損失予以賠付,賠償原告13700元。現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