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慈子孝,母子連心,是每位父母所希望的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實際上這也確實是絕大多數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真實關系體現。但竟然有這樣一些父母,不但沒有珍惜這份難得的親情,還將子女作為一種累贅,在生下子女后,或因為現實的窘迫,或因為自己的貪圖玩樂,而將子女棄之扔之。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了件親生父親遺棄幼兒被判刑又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

019年4月份,徐某因家庭困難,將出生僅3天的親生兒子遺棄于一公園內,因發現及時,該嬰兒最終被路人所救,案發后,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因觸犯刑法,犯遺棄罪,徐某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但判刑并不意味著對徐某處罰的終結,在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刑事案件宣判后,如東縣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緊接著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徐某對被其遺棄的幼兒的監護人資格,經如東縣人民法院組織聽證后,作出判決,撤銷了徐某對被遺棄幼兒的監護人資格。

法官提醒: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