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在車禍后棄車離開現場,后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用。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發生事故后棄車離開現場

楊某就其所有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2018年1月,楊某駕車時疏于觀察、速度較快造成撞車事故,致使車輛損壞。事發后,楊某卻沒有留在事故發生處,而是棄車離開了現場。

庭審中,楊某解釋道:“我感覺受了傷需要就診,所以電話聯系了父親過來處理事故,步行回家讓母親送我去醫院。”

保險公司派員定損后,與楊某就賠付數額發生爭議。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用136500元。

屬于保險公司免責情形

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楊某的駕駛狀態無法確認,可能存在酒駕、毒駕,且楊某在事故發生后未采取措施即離開現場,符合保險公司免責情形。

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相關投保單與保險條款,其中免責條款載明: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以及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法院另查明,楊某在投保單處明確簽字確認,并手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字樣。

離開現場無必要性及合理性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7日00時20分,楊某駕車行駛時與案外車輛相撞,后棄車離開現場,于當日3:07分左右至急診外科就診,檢查報告結論為“顱內未見明顯血腫”。當日上午十時左右,楊某至交警大隊處進行血液抽樣。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公司也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本案中,楊某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離開現場,雖然其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由其父到現場處理)后才離開,但楊某在事故發生后三小時才就醫急診,十小時后才到公安機關抽血取樣,且醫院檢查結論為“顱內未見明顯血腫”,據此,楊某離開現場的行為既非合理、又非必要,屬于未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之情形,進而符合保險公司免責情形;另外,楊某離開現場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原因、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狀態等涉及涉案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關鍵事實無法確認,因此,保險公司有權不予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