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底的一天,昆山某派出所接到王甲和王麗倆人的報警,稱與二人在一起打工的李乙盜竊了他們12000余元后不知所蹤,因金額較大,警方很快將李乙抓獲,李乙也承認了“盜竊事實”,并于當日被刑事拘留,可就在民警第二次訊問的過程中,李乙卻“翻供”稱其被冤枉,而王甲和王麗卻成了誣告陷害的嫌疑人,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原來,王甲是廚師,王麗和李乙均是服務員,三人均在同一家小飯館打工,都租住在飯館老板提供的房屋內。由于都是外地在昆山打工的年輕人,彼此之間較為熟識,而其中的李乙是經濟較為拮據的,隔三差五的借個100、200元的,大家也都會幫忙。2017年9月的一天,李乙說要借錢還手機貸款,向王甲和王麗分別借了2600元和2000元,因他承諾第二天用借唄歸還就沒有寫收條。第二天早上大家起床上班才發現李乙人已經不見了,東西也都拿走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這下可急壞了大家,王甲發微信表示,“小李,給你機會了,王姐的15000元,我12000元,12000包括我表弟的工資在里面,給你一次機會,在我們下班之前不給我們一個交代,這個金額派出所可以立案?!钡搅水斕煜挛?點多的時候,因為擔心借貸糾紛派出所不予立案,于是王甲和王麗商議就說這個錢是李乙騙的或偷的。最終,二人報警稱被偷4000元以及8100元,懷疑對象就是李乙。

    李乙在被警方帶回后,剛開始因為緊張害怕,且有王甲的微信威嚇,也為了爭取所謂的“寬大處理”,一開始竟承認了自己“盜竊事實”,而他借錢后的第二天就消失,也是事前準備好了去上海尋找新的工作,因害怕提前告知別人會不借錢給他,故選擇了“不辭而別”。很快,王甲和王麗就因涉嫌誣告陷害被警方調查,最終移送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甲、王麗共同捏造被盜竊的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同時取得被害人李乙的諒解,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正常合法的民間借貸屬民事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因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如若不成,可起訴至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一般不介入民間借貸類的民事糾紛,除非有證據表明其中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果一味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惜誣告陷害,浪費司法資源,結果只會得不償失,損人而又不利己。(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