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寫化名 舉證麻煩多 法官巧斷案 息訴服判決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許文燕 發(fā)布時間:2022-03-23 瀏覽次數:1330
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定作合同糾紛,原告雖提供了有被告簽字確認的送貨單和對賬單,但還是差點輸掉官司。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金某長期向王某定作“大閘蟹扎帶戒指”,定作款95000元一直未予結清,故王某訴至法院,向法院提供了金某簽字的送貨單和對賬單,要求支付定作款。
法院經審理發(fā)現,送貨單和對賬單上欠款人簽的名字與被告金某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不符。原告王某稱確系被告本人簽字,并不知曉金某簽的名字與其真實姓名是否相符。被告金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后經調查,被告金某在其他地方簽過其本名。后承辦法官多次約談被告金某,要求其到庭說明情況,不到庭將對其所簽化名進行筆跡鑒定。后被告金某才到庭稱送貨單及對賬單上的所簽的名字系其做生意時,為了生意興隆特意請高人所起。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金某給付原告王某950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特別是在簽訂合同、書寫欠條對賬時,要核實對方身份信息,確認其真實身份。避免日后維權時因自己一時疏忽,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