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引糾紛 房屋權屬要看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趙丹丹 發布時間:2020-03-30 瀏覽次數:689
隨著租房市場的火熱,租房糾紛也接踵而至。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018年3月,孫華與林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林茂將坐落于常熟某街道一處房屋出租給孫華,并對租期、租金支付等進行了約定。同年10月,房東溫曉告知孫華,該租賃房屋系其所有,而并非林茂所有,是林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出租給孫華,要求孫華盡快搬離。后孫華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林茂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林茂返還剩余租金、押金及律師費共計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林茂與案外人呂梅系夫妻關系,2017年9月呂梅在案外人溫曉處租得案涉房屋。2018年3月,原告孫華與被告林茂就案涉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原告孫華支付了保證金及一年房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林茂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原告孫華,導致原告被要求搬離,租賃房屋目的不能實現;原告實際使用租賃房屋7個月,要求返還剩余租金及保證金并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判決被告林茂返還原告孫華剩余租金、保證金及律師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提醒廣大民眾,如不愿承租人轉租房屋,在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不準轉租,以免房屋被轉租、收房困難;承租人在租房時,則應當對房屋的權屬等進行仔細核實,避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