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與他人同居生子,后起訴要求離婚。近日,江蘇常熟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男方還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原告姚辰與被告賀昕于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200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兒子姚小文。因生活瑣事及原告姚辰與他人同居生子等原因雙方發生矛盾。2020年5月,原告第五次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請求判決雙方離婚。

原告姚辰稱,其與被告在長達十年時間里無任何和好跡象,并且自己已經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全部贈與了被告,已滿足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賀昕辯稱,因原告婚外生育子女,要求給予被告精神損失賠償金20萬元。

審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姚小文由原告撫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1800元至孩子18周歲,被告也表示同意;雙方均表示對孩子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尊重兒子的意見,無需法院處理。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無各自婚前財產,也無婚后共同債權債務。關于婚后共同財產,被告提交了兩份不動產權證。原告認為,上述兩套房產原系原、被告及姚小文共同所有,原告為補償被告和達到離婚目的,已經把上述兩套房屋中原告所持有的份額自愿轉讓給了被告,上述行為是原、被告按照雙方婚內協議對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不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被告對此表示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告姚辰與案外人喬某于2013年非婚生育一子,原告陳述其與喬某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義的長期同居。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的主張是否應當支持?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在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并生育子女,其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個人感情,顯然在導致其與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主要過錯,給被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予支持。鑒于原告已將涉案兩套房屋中其所持有的份額轉讓給了被告,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向被告作了傾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金額過高,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原告在判決生效后履行完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的,應認定該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