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利用職務之便出售客戶個人信息獲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譚逸馨 陳潔 發布時間:2020-12-08 瀏覽次數:787
網絡的便捷,讓公民的個人信息變成了一種“資源”,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倒買倒賣公民個人信息來非法獲利,嚴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堅決嚴懲此類犯罪行為。
2019年12月,某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報案稱有大量客戶信息被異常查詢,其中涉及蘇州地區的客戶信息有100余條。經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發現廣州快遞公司員工馮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查,2019年11月某天凌晨,馮某下班后在常去的便利店巧遇陳某向便利店老板咨詢手機查單的問題,因便利店老板不懂,馮某便熱心進行了解答,并與陳某加為微信好友。在得知馮某是快遞公司的倉管員后,陳某向馮某說明,其工作是討債的,想以金錢作為回報,讓馮某通過其提供的電話號碼來查詢客戶的住址信息等。馮某覺得比上班掙得多,便同意了。
2019 年 11 月至 12 月,馮某在擔任快遞公司倉管員期間將獲得的公民快遞交易信息出售給陳某,違法所得約人民幣 3259 元,而陳某又將獲得的公民快遞交易信息轉賣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人民幣 1 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嚴重;被告人馮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馮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和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和六千元;違法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釋法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通過竊取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為防范此類情況發生,一方面公民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另一方面相關單位要提高工作人員的保密意識,完善內部信息安全預警機制,從源頭上杜絕信息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