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實名制辦理銀行卡是金融常識,冒用他人身份辦理銀行卡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還有可能為電信詐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作案工具”,可偏偏就有人為了一己私利,鋌而走險,可到頭來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2017年4月初,楊小峰(化名)深夜在瀏覽某網頁的時候,網頁右下角跳出一個廣告,寫著“收銀行卡”,好奇之下,他點擊進去發現了聯系對方的QQ號碼,便添加了對方為好友詢問如何收卡,對方稱每張銀行卡200元,可以用自己的或對方提供的他人身份證辦卡,聊完這些,楊小峰也沒太在意就沒有再繼續聊下去。接下來的幾天,對方一直用QQ聯系楊小峰,問其到底要不要辦銀行卡賣給他,幾番試探過后,利益驅使下的楊小峰同意并讓對方郵寄一個身份證給他。很快,楊小峰就收到了兩張身份證和兩張電話卡,其中一張身份證姓名是張某,收卡買家同時表示銀行卡是用來“做網絡公司的”。

    4月7日,楊小峰前往對方指定的昆山某銀行,并將對方郵寄的一張電話卡裝到自己的手機里,使用第一張身份證在自助柜員機上辦理業務,但是柜員機顯示人證不一致,無法辦卡,見此情景楊小峰就趕緊逃出銀行并扔掉了這張身份證。不甘心的他在外徘徊2小時后回到這家銀行使用了另一張張某的身份證,這次竟成功辦理儲蓄卡并開通了網銀,在確認單上楊小峰簽下了“張某”的名字。隨后楊小峰又在附近的另一家銀行如法炮制,通過柜臺辦理了儲蓄卡,并同樣簽下了“張某”的名字。辦完兩張銀行卡,楊小峰與買卡人聯系,寄送了張某身份證、辦理銀行卡使用的手機卡、銀行卡、網銀U盾等物品,并等待對方“付款”。可不成想,對方在簽收快遞成功后,楊小峰再也打不通對方的電話,QQ也被對方拉黑,一分錢都沒拿到的他等來的卻是警方的拘傳。在派出所,楊曉峰開始否認冒名辦卡的事實,可面對警方出具的辦卡錄像資料,他再也無法掩蓋其違法行為。

    很快,楊小峰被公訴機關起訴到昆山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小峰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楊小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楊小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我國《刑法》中的“信用卡”與我們日常所用信用卡的定義并不一致,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而本案中的儲蓄卡顯然符合此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