墻磚脫落砸壞違停車輛,賠償責任怎么分?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華雨 發布時間:2020-10-29 瀏覽次數:797
2018年8月的一天,市民張某報警稱他的汽車停放在常熟某路口時,被某茶室樓面上掉落的磚頭砸壞。因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含不計免賠,車輛被保險人張某事發后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車損62000元,并簽署了索賠權益轉讓書,將相關索賠權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認為,某茶室是該區域的實際使用人,張某車輛損壞是由于某茶室門頭上方的磚頭脫落導致的,某茶室在將門頭進行裝飾之后應當對門頭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某茶室對門面及其四周的設施管理維護不當,其不當使用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遂訴至常熟法院,要求被告茶室承擔62000元的賠償責任。
被告茶室則認為,其并非適格主體。不能因墻體剝落部分位于被告所有房屋的外側,就認定被告是相應的責任人;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建筑物外墻屬于業主共有部分,責任應由全體業主承擔。車主張某未在規定區域內停車,自身存在一定過錯,請求法院酌請考慮。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的車輛被茶室門頭上方脫落的外墻墻磚砸到,致車輛受損,被告茶室作為該建筑物的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將車輛停放在未設置停車位的路面上,屬于違章停車,對于車輛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最終酌請判決被告茶室對張某車輛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保險公司434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茶室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