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老母親有三個兒子,因動遷政策老人只能靠一戶安置,三兄弟決定抓鬮,結果是隨二兒子。一心想跟大兒子居住的老太太對此不滿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贍養糾紛案依法判決,支持了老人的訴求,二兒子、三兒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400元。

今年85歲的何某與丈夫共生育三子,分別為大民、二民和小民。2014年,何某一戶所在地涉及征地動遷,兄弟三人協商采取抓鬮的方式來決定何某的靠戶安置。“我們商量好,母親的30平方米安置房作價10.5萬元,由抓鬮得到的人出資,三兄弟平分。”據三兄弟陳述,抓鬮時三人及各自的配偶都在場,結果是二民抓到。

很快,一份動遷安置協議出爐,甲方是何某,二民和其配偶為乙方。協議約定,甲方安置房隨乙方共同安置,甲方長住乙方戶;甲方生老病死均由弟兄三人共同負擔;二民支付大民和小民各3.5萬元。

“對于采取抓鬮決定的方式,事前并沒有獲得老母親的同意。”庭審中,被告大民陳述,協議中何某的簽名是由二民代簽。

之前一直跟隨大兒子居住的何某對抓鬮結果非常不滿,于是將三個兒子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安置協議,自己繼續與大兒子共同生活,由其照料,二兒子與小兒子承擔贍養費。庭審中,三位兒子均表示尊重母親的想法,且何某現在實際居住在大兒子家中。

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現原告年事已高,生活上需要人照顧,且無足夠的生活來源,三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應承擔對原告的贍養義務,關于原告要求隨兒子大民生活,由二民、小民支付贍養費的請求,三被告均表示尊重母親的想法,且原告現也實際居住在被告大民家中,對原告該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二民、小民應承擔贍養費的具體數額,因承擔原告的贍養費是三被告共同的義務,現原告選擇隨被告大民居住,僅向被告二民、小民主張贍養費,系原告自主權利的行使,但被告大民應承擔的贍養費部分也應在原告的主張中予以相應的扣除。根據原告和二被告的實際收支、生活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二民、小民每人每月付給原告贍養費400元。

關于原告主張撤銷動遷安置協議,法院認為,因該拆遷協議的簽訂影響拆遷安置戶表中人員的共同利益,分配的拆遷安置房的分配系被告二民等人的家庭共同財產,原告可在提供證據后另行主張權利,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連線】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中,原告何某已經85歲高齡,身為弱勢群體,該判決充分考慮了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在子女眾多的情況下,其有權選擇與誰一同居住,其余子女給付贍養費,充分保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