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澤公司委托小安公司運輸一批X軸,小安公司未實際運輸,而是歷經中申公司、宏遠公司、祥飛公司層層轉托,最后由祥飛公司實際承運,現委托運輸的X軸受損,到底由誰埋單?2021年12月1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塵埃落定。

大澤公司向盈盈公司出售了一批X軸,并約定由大澤公司將該批貨物運輸至盈盈公司指定地點。大澤公司為運輸該批貨物,與小安公司工作人員聯系。小安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我馬上來報個價給你,我先聯系個車子?!彪S后,小安公司就案涉運輸事宜與中申公司進行溝通,中申公司表示愿意以5000元的價格承運案涉貨物。其后小安公司以該價格與大澤公司確認了該運輸業務,但未向大澤公司明示案涉貨物將交由他人承運。

不久,中申公司又將該業務轉托給宏遠公司承運。宏遠公司接單后,即在運滿滿平臺上發布了貨運信息,祥飛公司最終承接了上述運單。

運輸過程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受損無法使用。大澤公司委托公估機構對受損貨物的損失進行鑒定后,將小安公司、祥飛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兩公司對受損貨物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祥飛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大澤公司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大澤公司無權向我司主張合同責任。

小安公司則稱,案涉貨物由祥飛公司承運,現貨物損壞,應由祥飛公司承擔責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大澤公司與托運人小安公司協商訂立運輸合同后,小安公司并未實際運輸,而是將案涉貨物層層轉托給中申公司、宏遠公司、祥飛公司,最終由祥飛公司實際全程運輸,該種方式雖不是典型的單式聯運方式,但屬于單式聯運的一種特殊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第八百三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小安公司將運輸業務層層轉委托后全段交給祥飛公司運輸,祥飛公司在運輸中造成案涉貨物,遂依據上述規定,判決小安公司和祥飛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祥飛公司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在單式聯運合同中,運輸的貨物受損的,托運人可要求總承運人和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此種情形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從而簡化了責任追究程序,節省了司法資源,更好的促進了我國托運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