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貨車凌晨撞向路邊的拖拉機,結果造成六車相撞的“連鎖反應”,釀成了一死一傷的悲劇。除了肇事車輛外,違停在路邊的無責車輛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9年10月2日4時40分許,王某飛駕駛一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青年路南通市通州區先鋒街道垃圾中轉站地段時,由于疏忽大意,導致貨車前部與葛某違章停放在道路南側的拖拉機后部發生碰撞,而在葛某的拖拉機前,依次違章停放著張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邱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王某紅駕駛的輕型自卸貨車以及王某修駕駛的拖拉機。由于各車輛距離較近,導致了連環相撞,造成邱某受傷于當日死亡、張某受傷及六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葛某等五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邱某的親屬及張某為索賠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原、被告就無責機動車是否需要賠償各執一詞。無責的當事人均認為雖然車輛系違停,但是與本起事故發生均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起事故中,由于前車違停,造成各方停靠距離較近,而王某飛駕駛的大車碰撞后,造成了前車接二連三的碰撞,形成了擠壓,導致了中間車輛的嚴重變形及當事人死亡、受傷的情形。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道交法規定了機動車的無責賠付,意指即使被保險機動車無過錯,也需要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該條規定從人道主義、保護生命的角度出發而設立,保障了受害者的權益,減少了經濟損失。而無責機動車是否應承擔無責賠付責任應當以其事實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判斷條件。這里因果關系的界定不僅包括兩車或多車發生的物理上的“直接碰撞”,也包括兩車或多車由于作用力而碰撞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對事故傷害起作用、有因果關系的“間接碰撞”。

本案系一起多車連環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前車違規停放路邊,王某飛駕駛車輛疏于觀察造成接二連三的碰撞,雖前車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但因其違停與王某飛駕駛的車輛相互碰撞、形成擠壓,對位于中間的死者、傷者的損害均存在因果關系,形成有因果關系的“間接碰撞”。本起事故中,葛某駕駛的拖拉機、王某紅駕駛的輕型自卸貨車以及王某修駕駛的拖拉機系無責機動車,法院遂判決,除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50余萬元外,無責機動車分別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91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