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過程中,銷售員要求確認業務費屬于職工債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日前,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落下帷幕。法院認為,業務費實質上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無法確認其屬于職工債權,不能予以優先保護。

2014年7月,宏昌公司與田力(化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田力從事銷售工作,實行績效工資分配方法,但是并未約定固定月薪。

2016年3月,宏昌公司與田力簽訂產品區域銷售合同,授權田力為云南、重慶、四川區域內唯一經銷商,田力可按照零售價的5%結算銷售提成。

2019年2月,宏昌公司確認欠付田力業務費51萬元。2019年7月,宏昌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田力就其工人工資與業務費向宏昌公司申報債權。

2019年11月,因管理人對宏昌公司所欠田力的業務費金額無法確認,田力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確認宏昌公司尚欠田力業務費51萬元。2020年7月,破產管理人接受法院判決,但認為上述51萬元均為普通債權。田力不能接受破產管理人的意見,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將上述51萬元確認為職工債權,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審理過程中,宏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證,證明田力是公司唯一一個既是員工又簽訂產品區域銷售合同的人,業務提成為銷售額的5%。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田力系宏昌公司職工,但并不排除雙方約定設立其他法律關系。根據雙方簽訂的產品區域銷售合同,田力系授權經銷商,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業務費原則上不屬于勞動關系上的工資報酬,已經超出了勞動法律關系及勞動法所保護的工資范圍,無法確認該業務費屬于職工債權,不能予以優先保護。但根據宏昌公司與田力之間的勞動合同,田力應得績效工資。遂根據公平原則,參照宏昌公司其他職工收入狀況判決確認田力對宏昌公司享有可優先受償的職工債權64000元;駁回田力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后,田力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宏昌公司與田力之間既簽訂了勞動合同又簽訂了銷售協議,由此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銷售承包兩層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并未建立在平等主體之間,員工處于弱勢一方,法律對員工予以傾斜保護,職工債權可優先受償。承包銷售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建立在平等主體之上,法律不給予特別保護,相關債權僅僅為普通債權,不能予以優先受償。法院在審理中區分兩種法律關系,參照宏昌公司普通員工收入狀況確定64000元為職工債權,可優先受償,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