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出借自身銀行卡,本想投機取巧賺點小錢,沒想到卡被用于“賭博跑分”,給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

2020年4月,高某和蔡某聯系,想問其收集銀行卡用于“賭博跑分”,每張銀行卡可以給蔡某人民幣2000元好處費。蔡某手中沒有這么多銀行卡,想著帶兄弟一起發財,便將此信息告知郭甲,并讓郭甲聯系其他人參與。郭甲便聯系朋友郭乙與趙某告知他們這件“好事”,郭某乙與趙某各自辦理中國農業銀行卡、相應的U盾、電話卡交給郭甲,由郭甲交給蔡某,再由蔡某交給高某。蔡某按照每張卡200元從中抽取好處費共計600元,郭甲、郭乙與趙某各獲取好處費1800元。

2020年5月中旬,郭乙心血來潮看了一眼銀行卡賬單,發現“出借”給蔡某的農業銀行卡上資金流水較大,想著該卡萬一被用作不當用途,自身是不是也要跟著吃虧?心生懼意,與郭甲商量后,在16日向中國農業銀行掛失銀行卡,卡上余額114507.70元,其中90000元是由被害人孫某當日被騙轉入。發現銀行卡被掛失不能轉賬后,高某聯系蔡某,要求將郭乙掛失的銀行卡內余額取出,蔡某聯系郭甲,郭甲聯系郭乙后,次日,蔡某、郭甲、郭乙與高某一起至中國農業銀行鄭州自貿區分行奧蘭花園分理處,郭甲、郭乙進入該銀行,由郭乙在銀行柜臺將卡上余額114507.70元取現,錢款交給高某。

檢察院以蔡某、郭甲、郭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卻仍舊幫助轉移贓款,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2月5日,錫山法院判決被告人蔡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郭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郭乙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