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大大小小的蹦床公園遍地開花,消費者因參與此類高風險游樂項目而受傷的事例屢現報端。近日,蘇州虎丘法院對一起成年人在蹦床時意外受傷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酌定受傷者自擔80%責任,蹦床公司承擔20%的責任。

25歲的小黃進了蹦床公園后,先后玩了蹦床、攀巖、跳臺等項目,最后準備離開時,再次經過蹦床區域,從蹦床跳到外面平地的正常走道而摔傷。協商未果,小黃訴至法院,要求蹦床公司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9萬余元。

經查,在案涉蹦床公園,蹦床邊緣用了醒目的黃底黑色大字,張貼著“禁止向外跳躍”的安全警示標語,入場前,小黃也在前臺掃碼登記,勾選了《安全須知書》下方的確認選項。

法院認為,小黃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特別是參與高風險游樂項目,尤其應當增強安全意識,杜絕危險動作。小黃對蹦床運動的風險應有足夠認識,亦應清楚從蹦床向外跳危險更大,然而依然實施不當行為而最終受傷。因此,小黃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較大過失,應自擔相應責任。

而對于蹦床公司來說,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應向參與者充分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雖然蹦床公司在入場前對小黃進行了一般性、概括性的安全提示,也通過在蹦床邊緣張貼警示標語,進行了針對性強的特殊安全措施,但在小黃嘗試不當行為時,無證據證明有現場工作人員及時進行制止。蹦床公司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未真正落實到位,對小黃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雙方的責任比例,因小黃受傷主要系其從蹦床向外跳所致,故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綜上,法院酌情認定小黃自擔80%的責任,蹦床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近年來,休閑類蹦床運動綜合了娛樂、社交、運動等多重屬性,廣受大眾喜愛,各類蹦床公園紛紛涌現。但由于該類項目具有一定風險,又缺乏相應的行業監管,容易引發民事糾紛。 

法官提醒公眾,對于此類高風險的體育娛樂活動,經營者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全面地進行安全提示,配備充足工作人員進行指導、巡視、救護等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參與者的不當行為。蹦床公園中,蹦床的四周要封閉,確保進入運動的人員不能自行向外跳出。消費者也應充分認清此類運動的風險,認真閱讀風險提示,嚴格遵守場所安全規定,根據自身能力謹慎參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