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過程中,發現該案涉嫌“套路貸”,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局偵查。

本案原告顧某提供了完整的證據,格式的借款合同、轉賬記錄、等額本息借款費用表,完整的證據,這個官司似乎原告已經贏定了。

庭審中,被告付某答辯稱,原、被告恕不相識,被告接到某小貸公司業務經理張某電話,稱其提供貸款服務,剛好其需要資金,于是就去辦理了汽車抵押借款,借款45000元,但之后被告已經將借款本息本息63250元全部歸還給小貸公司。為了證實其陳述,符某提供微信轉賬記錄、機動車登記證書。

被告的抗辯意見,引起了法官的警覺。審理中發現,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為江蘇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格式合同,而且借款合同、等額本息借款費用表上,張某均作為該公司業務經理簽字。等額本息借款費用明確辦理借款需要提供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車鑰匙等汽車抵押材料,借款45000元,實際轉賬42050元,2950元為辦理汽車抵押手續、安裝GPS等的費用。但原告矢口否認辦理抵押手續、原告和張某的關系,原告的陳述與其提供的證據不符。承辦法官又調取原告關聯案件,發現其已有數起民間借貸案件在本市其他法院,證據均為格式的借款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切實提高“套路貸”詐騙犯罪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和詐騙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和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要求對民間借貸本身涉嫌犯罪的依法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本案中根據原告是起訴提交的證據,以及被告抗辯提供的證據材料,可以認定本案涉嫌“套路貸”,應當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套路貸”行為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有些當事人平日不注重信用維護,失信后在銀行等正規渠道,無法貸款,一旦需要資金周轉,就指望通過此類小貸公司等來拆借。而此類“小貸公司”能夠制作完整的證據,通過多種手段隱匿借款人還款證據、故意讓當事人違約,最后通過訴訟的手段,在借款人難以提供還款證明和具體借款數額的情況下,獲取法院的支持,從而達成其非法獲取他人利益的目的。

在此建議,平時注重信用維護,如確有資金需求,應當到正規的金融結構辦理貸款,切勿相信某些“小貸公司”“無抵押、無息借款”,如在貸款中遭遇“套路貸”等犯罪行為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