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入住未竣工驗收房屋,存在隱患誰擔責?
作者:金湖縣人民法院 盧青 丁文靜 發布時間:2018-05-16 瀏覽次數:2283
2014年10月1日,李某與某裝飾中心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將位于金湖縣某小區房屋由裝飾中心承包裝潢,承包方式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后裝飾中心裝修的灶臺、下水道、吊頂等多處存在質量問題,李某多次與裝飾中心反映要求其維修更換,但裝飾中心均予以搪塞。原來,涉案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李某強行入住房屋,如今隱患發生,究竟誰擔責?
后經實際勘察,認定事實如下:1、雙方確實存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關系,承包方式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2、涉案房屋裝潢存在的質量問題如下:廚房灶臺臺面開裂,灶臺臺面下沉;廚房下水管道回流;室內墻壁裝修多處開裂,集中在主臥陽臺下面及客廳柱子;主臥衣柜設計不合理、鉚釘造成面板開裂;陽臺自來水龍頭無法固定;衣櫥內掛架損壞;3、涉案房屋灶臺大理石臺面系由李某自行購買并由出賣人安裝,但基座系裝飾中心所構建;4、涉案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驗收,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即裝飾中心通知驗收,但因工程款糾紛雙方至今未竣工驗收;5.李某入住后,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多次與裝飾中心溝通,提及的裝飾中心的裝潢經理閔某在“客戶告知書”中為工程部監理,主要負責工程質量和項目負責人的服務問題,裝飾中心承認李某曾與其就質量問題進行過交涉,并安排對其下水道進行了維修。
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家庭居室裝修裝飾合同是否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涉案裝飾裝修工程未能竣工驗收的責任應歸屬于何方,李某在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入住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和不利后果;三、裝飾中心是否應對涉案房屋存在的裝修質量問題承擔維修更換義務以及具體范圍。
一種觀點:雙方確實存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關系,但因李某拖欠工程款,故裝飾中心不存在保修義務;即便保修也超出了兩年的保修期限。李某的灶臺不是裝飾中心安裝的,下水道幾個月前剛剛維修過;衣柜是打制的不好更換,只能維修;吊頂、墻壁沒有質量問題,灶臺僅僅裂了兩條小隙縫,不影響使用;其他的室內裝修部分也只是小隙縫,不影響居住安全,并且已經過了兩年的保修期,所涉部位不是隱蔽工程,不適用隱蔽工程保修期五年的合同約定。
筆者認為,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雙方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關系,李某將涉案房屋交由裝飾中心承包進行裝修裝潢,方式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作為承包人的裝飾中心應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裝修裝潢的質量負責,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保修。裝飾中心抗辯稱涉案房屋李某已實際居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視為合格工程,裝修裝飾工程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是家庭設計裝修裝飾工程還是工業設計裝修裝飾工程,簡稱“家裝”和“工裝”;主要從如下四點進行甄別:1、指向的對象不同,前者僅為家庭裝修,后者對象一般是公共場合的裝飾裝修工程如商場、寫字樓、樓盤的整體精裝修等;2、規模不同,相比之下“工裝”的規模遠大于“家裝”規模;3、設計角度不同,“工裝”針對多數人來設計,偏向理性,局限性大,“家裝”偏向于個性化,靈活性高;4、嚴謹性不同,“工裝”的嚴謹性遠高于家裝,各種證照應一應俱全如營業執照、資格證、施工證、合同書等,“家裝”比較隨意。家庭設計裝修裝飾工程不宜機械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而更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關于承攬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去規制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眾所周知,在我國的三、四線城市,大量的家庭裝修裝飾工程均由無資質的個體包工頭進行承包,如果上述家庭設計裝修裝飾工程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適用,則必將出現大量無效的家庭設計裝修裝飾合同,勢必對公眾日常生活和家庭設計裝飾裝修市場造成影響,也不符合立法原意。而工業設計裝飾裝修工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內容,毫無異議的屬于建設工程范疇,應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除外但書規定)。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結合雙方合同第十條10.2款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驗收,發包人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10.3款約定“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隱蔽工程5年、其他工程2年、終身維護(即只收成本維修費用)。驗收合格簽字后,填寫工程保修單”,結合庭審查明的基本事實,承包方即裝飾中心因李某與其工程尾款未能結清而不履行己方通知對方驗收的合同義務,導致涉案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驗收,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第十二條12.2款約定“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負責”,但李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無論何時均有權合法入住產權歸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房屋,作為添附于涉案房屋上裝修裝飾工程雖雙方合同約定在未辦理驗收手續前不得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但裝飾中心僅因工程尾款未能清償便不履行通知驗收的合同義務,造成涉案房屋至今未能竣工驗收,而裝飾中心裝飾裝修的對象為房屋,屬于公眾“衣食住行”中不可或缺的“住”的方面的剛性需求,按照常理,裝飾中心無法因涉案合同條款的制約而置能入住的房屋不顧而另尋他途,裝飾中心不履行通知驗收的合同義務的行為構成先期違約,是導致李某不得不入住未經竣工驗收的涉案房屋的先行為,故認為李某入住未經竣工驗收的涉案房屋不構成在違約行為。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在涉案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裝飾中心對涉案房屋的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承擔保修義務。經查明,裝飾裝修存在的質量問題,除廚房灶臺臺面開裂因系李某自行購買并請人安裝,故與裝飾中心無關外,其余均因由裝飾中心承擔保修責任,對裝飾裝修質量問題進行維修或更換。
時下,越來越多人加入買房“大軍”,由此案例,筆者不得不提醒一句:買房不易,裝修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