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上午,以戴某為首要分子組成的犯罪組織,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案件在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戴某等十名犯罪分子紛紛獲刑。

潤州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戴某注冊鎮江某生活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生服公司),經營范圍是房產中介,公司成立后一直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戴某將公司內部分為業務部和催收部,由業務部員工負責介紹借貸業務,催收部員工負責對未按期還款的客戶上門要債。

經過“招兵買馬”,業務部員工有被告人許某、朱某、劉某、王某、劉某濤(另案處理);催收部員工有被告人吳某、朱某冬、鄭某成、王某二、夏某。

2018年8月,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吳某、朱某冬、鄭某成、王某二、夏某為重要成員,被告人許某、朱某、劉某、王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戴某等人對未按時還款的客戶以噴油漆、堵鎖眼、擺花圈等“軟暴力”手段上門催收,實施多起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所涉資金共計人民幣19萬元,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中確認,在被告人戴某的安排下,催收部的員工共上門催收18次。其中被告人吳某上門催收13次,被告人王某二、朱某冬上門催收各5次,被告人鄭某成、夏某上門催收各4次,被告人許某、劉某等明知生服公司會對未按期還款的客戶采取“軟暴力”手段上門催收,仍介紹相關業務3次。

潤州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某糾集被告人吳某等九人形成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戴某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吳某等九人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的生活,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戴某等人共同故意實施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戴某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吳某、王某二、朱某冬、鄭某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許某、劉某、朱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十名被告人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被告人戴某出借資金時,即有使用“軟暴力”手段上門催收的概括性犯罪故意,本案經“軟暴力”違法犯罪行為催收的涉案資金人民幣19萬元,應視為供犯罪所用的財物,予以沒收。

最終,法院當庭宣判戴某等十名被告人拘投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不等,主犯戴某并處罰金九萬;涉案資金人民幣19萬元,向被告人戴某及相關借款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