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夫妻二人共生育2個兒子,分別是長子王甲與次子王乙。王某、李某夫妻共同建造一宅子,房產土地使用者為李某。王某于1990年去世。1996年,李某召集王甲、王乙就其名下祖宅達成處理意見,約定該房產由王乙帶著李某居住百年,王甲、王乙在協議上簽字確認,王家長輩四人作為見證人亦在協議上簽字。后該房產由李某與次子王乙及其妻兒居住。李某、王乙去世后,王乙妻兒一直居住并管理該房產,其他人無爭議。后在棚戶區改造工程中,該房產在征收范圍內,即將面臨拆遷,王甲現要求繼承其母李某遺留的該處房產。

王甲認為,房產權屬應以登記為準,該房產土地登記系其母親李某所有,對房產其依法享有繼承權;王乙妻兒則認為,該房產已于1996年分家析產,應屬王乙所有。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房產在土地登記使用權人李某名下,在王家四位長輩見證下,由王甲及王乙對房產進行了處理,約定王乙帶李某“居住百年”。該房產雖未明確變更所有權歸王乙所有,但作出處理決定后王乙一家帶著李某共同生活,王乙去世后其家人也一直居住至拆遷前,可以看出1996年的處理決定,雖未明確約定所有權,但結合本地傳統習慣及囿于在場人法律知識限制等因素,房屋由誰“居住百年”是房屋歸誰所有并管理使用,一種民間隱諱委婉的說法。處理決定明確說明由王乙帶李某“居住百年”,各方對財產、養老等進行了分配,即已表示該房產歸王乙所有,符合公序良俗。且在該房產被征收時,亦登記被征收人為王乙妻兒,屬于對房屋權屬的進一步明確。故王甲認為該房子系李某財產證據不足,亦不能認定該房產的拆遷款系李某的遺產,王甲起訴要求繼承訴爭房產,于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王甲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