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的發展,大家的交友圈也迅速擴大,網絡交友詐騙的套路雖不稀奇,但面對對方“真誠”的求助,你能“狠心”拒絕嗎?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詐騙案,判決被告人龍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2020年5月初,龍某與玲玲(化名)通過某交友軟件相識,后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在網上越聊越投機的二人在未見面的情況下迅速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但僅僅通過網絡,真的能夠認識真實的對方嗎?其實在二人相處期間,龍某一直使用的是自己虛構的姓名及家庭情況,明明沒有經濟收入來源的他甚至謊稱自己是開公司的,賬戶有千萬存款,以此在微信聊天中騙取玲玲信任。

2020年5月至9月間,龍某在無經濟收入來源且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處理打架事宜、做手術、請律師、做生意、跑業務、生活需要等事由,多次騙取玲玲人民幣合計15萬余元,詐騙所得被其用于網絡賭博及旅游揮霍等。

同年11月,玲玲多次向龍某索要錢款無果,逐漸失去對方消息的玲玲發覺自己被騙,這才報警求助。公安機關經審查,于次日立案偵查,發現龍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18日,公安機關將龍某抓獲歸案。歸案后,龍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其母親代其退賠人民幣10萬元,玲玲表示放棄其余被騙款項并表示諒解。

另查明,龍某曾因吸毒、盜竊被多次判處有期徒刑。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龍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龍某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龍某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龍某的親屬代為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龍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