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空姐”崗位未果 隱瞞事實被判退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范厚彪 發布時間:2021-06-02 瀏覽次數:871
張某以介紹朱某到航空公司工作為由先后多次向朱某收取費用共計18.31萬元,但并未實現承諾。朱某報案后,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退賠朱某5.78萬元,另12.53萬元未認定為詐騙金額。現朱某向法院提出解除與張某的委托關系,返還其用于介紹工作的費用款項總計12.53萬元的訴訟請求。近日,從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這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朱某與張某之間的中介合同解除,張某返還朱某人民幣12.53萬元。
2018年4月初,張某通過案外人姚某介紹認識了朱某,在得知朱某想當空姐、乘務長后,張某稱可以介紹朱某到航空公司工作,以朱某學歷不夠為由收取朱某費用,承諾可以將朱某的學歷提高至本科學歷。張某在收錢后,未給朱某辦理提高學歷教育手續,而是用于自身消費。2018年5月,張某通過支付寶收取朱某費用作為其介紹朱某進航空公司的定金。2018年6月,張某通過支付寶收取朱某11.4萬元,將其安排至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交給培訓機構的老師6萬元。因張某向培訓機構隱瞞其實際收取朱某的金額,雙方產生矛盾,培訓機構將6萬元退回給張某,張某未將相關情況如實告知朱某,朱某被終止培訓。2018年8月,張某又以幫朱某找關系進航空公司、服裝費、培訓費、中介費等為由,通過支付寶、微信收取朱某一系列費用。
張某將收取的錢財都用于自身消費、旅游、購買手機、打賞主播等方面,2018年12月,朱某到公安局報案。海安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另判決被告人張某退賠朱某5.78萬元,另12.53萬元未認定為詐騙金額。
現朱某請求法院判決張某返還工作介紹費12.53萬元,但張某辯稱其中的8萬元是代朱某付給了培訓機構,朱某也是知情的。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朱某欲從事航空公司空姐工作,被告張某自稱其可以為朱某介紹進入航空公司,原被告之間應為中介合同糾紛。原告朱某系委托人,被告張某系中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張某在接受原告朱某委托后,以提升學歷、修改簡歷、托人找關系、培訓等事由,陸續向朱某收取費用。在不能辦理相關委托事項的情況下,繼而隱瞞與介紹工作有關的重要事實并提供虛假情況,不如實向朱某報告,繼續編造事由向原告收取費用,并將收取的費用絕大部分用于揮霍,損害了朱某的利益。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張某辯稱朱某主張的12.53萬元中的8萬元已經繳納給培訓機構,朱某對該8萬元損失也應當分擔責任。經海安法院查閱公安機關偵查卷宗,并無此事實,被告張某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判決原告朱某與被告張某之間的中介合同解除,被告張某返還原告朱某人民幣12.53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張某以介紹工作為由騙取他人錢財,使得被害人朱某遭受損失,在生活中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朱某第一時間及時報案,這才挽回了一部分的損失,其中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雙方建立了中介合同,當中介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時,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委托關系,判令違約方返還相應的財產。
最后希望通過這個案件在此呼吁大家:在追夢的路上還是應該腳踏實地,選擇正規途徑求職,切忌病急亂投醫,不要輕信他人可以通過“關系”介紹工作,以免掉入不法分子設下的求職圈套,從而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