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90歲。

被告:丁二某,系原告楊某某次子。

原告楊某某,有兩段婚姻,共生育三個子女。在第一段婚姻中共生育兩個兒子,長子丁一某,次子為本案被告丁二某。原告楊某某在被告丁二某六周歲時改嫁,并將長子丁一某帶去共同生活,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宋某,現原告楊某某隨女兒宋某共同生活。

現原告楊某某以其缺乏勞動力而被告丁二某未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起訴要求被告丁二某支付贍養費。被告丁二某則辯稱,原告楊某某在其六歲時即改嫁,再婚后后并未對其履行撫養義務,故不同意承擔對原告楊某某贍養義務。

原告楊某某在再婚后未對被告丁二某履行撫養義務能否成為被告丁二某拒絕對原告楊某某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即被告丁二某是否應當承擔原告楊某某的贍養義務。

筆者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據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文化。故在我國,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其次,對于一般民事行為,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但是由于婚姻家庭關系所具有的道德倫理性質,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并不能以父母履行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作為對價。即使父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履行對子女的撫養,在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也不能拒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受父母婚姻關系變化的影響。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再婚,子女的贍養義務均不因此而消除,子女也不得以拒絕贍養義務為由干涉父母的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結合本案而言,原、被告系母子關系,原告楊某某對被告丁二某有撫養義務,被告丁二某對原告楊某某有贍養義務。被告丁二某有獲得原告楊某某撫養的權利,也有在原告楊某某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苦難時贍養原告楊某某的義務,被告丁二某在原告楊某某未盡到撫養的義務時可以通過正當渠道主張要求原告楊某某撫養自己,而不能以此權利和義務可以互相沖抵,故被告丁二某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現原告楊某某年邁缺乏勞動能力需要被贍養,被告丁二某作為原告楊某某的子女,應當承擔原告楊某某的贍養義務,向原告楊某某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