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許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至A工作室拍攝婚紗照,雙方之間就婚紗照拍攝事宜簽訂了一份《婚禮策劃承辦協議》,約定總金額6000元,定金1000元,場地蘇州小外灘,同時約定單方終止協議者需要向對方賠償本協議總金額的80%作為違約金。后雙方至天主教蘇州教區主教公署拍攝了婚紗照。6月1日,A工作室通過微信聯系許某進行選片,并將照片以百度云網盤方式發送至許某,且連續發了其中幾張精修照片,許某看到表示照片不要了。A工作室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許某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5000元及違約金4000元。

許某辯稱,A工作室私自變更拍攝地點,且底片表情抓取不到位導致人物表情僵硬,服務不到位沒有給出讓人滿意的解決方案,故有權拒絕選片,并拒絕支付尾款。同時,許某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正常的婚紗照攝影流程,A工作室已經組織工作人員為許某的婚紗照完成拍攝,也按約提供了底片,并要求許某選取45-50張底片交由工作室進行精修,但許某未進行選片,導致協議未能履行,許某明顯存在違約,但考慮到許某拍攝婚紗照為結婚之用,因而案涉協議的履行具有時間的特殊性。現許某婚禮已舉辦結束,繼續履行案涉合同已實無必要,故支持了許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但A工作室為婚紗照拍攝組織人員至蘇州外景地進行拍攝,必然產生人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而案涉協議的不能繼續履行系因許杰違約所造成,因而許某需賠償工作室合同解除后的相關損失,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法官說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合同履行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履行糾紛時秉承的基本理念。即使合同解除,也不影響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約定的效力。